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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来源:京建委 时间:2019-11-14 阅读:1100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放管服”改革,现决定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申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及委托各区住建委许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包括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和简单变更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为提升审批服务事项网办深度和办理便利度,告知承诺制申报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企业跑动次数为零。

  (一)申报。企业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告知承诺制申报系统(权限内)”,严格按照系统提示在网上填报相关资料后,下载打印《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上述两份文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申报企业逐页扫描并将扫描后生成的电子文件全部上传至申报系统。

  (二)受理。各级受理部门通过网络等信息化手段,网上直接受理企业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网上受理北京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申请;各区住建委网上受理本区注册企业的申请。

  (三)公示。首次申请、增项、升级事项申请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决定。对首次申请、增项、升级事项,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且不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五)核查。作出许可决定12个月内,各区住建委抽查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发函、实地核查等方式抽查企业申报的升级工程业绩。

  二、监督管理

  (一)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加强联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承诺不实、弄虚作假企业的联合惩戒。

  (二)公示期内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许可部门依法进行核查。申报企业应配合接受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公示期间核实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四)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该项资质,对企业处3万元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三、其他工作要求

  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等发生变更,依据《关于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111号 )相关要求网上直接办理。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0日起执行。请有关单位扎实做好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等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通过改进完善,持续推进,确保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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