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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住建部 时间:2019-05-21 阅读:112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管理工作,我部组织修订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建质函〔2015〕282号)。现将修订后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推动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最高荣誉称号。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35名。具体评选名额和分配根据相关领域科技进步水平、技术力量、产业规模和申报情况确定。当评选周期因故延长时,可适当增加评选名额。

  第四条 每次评选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成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协调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协调小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管副部长和有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成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评选工作。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代表等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7人的奇数。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协调小组决定。

  第六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经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担,不向申报人及所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高尚职业道德、严谨科学精神和强烈社会责任感,拥有中国国籍;

  (二)具有深厚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含相关专业研究生就读期间)2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国家已实施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须具有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

  (四)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本行业至少3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或者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至少6项本行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按截至评选当年12月31日实足年龄计算)。

  第八条 申报人应经推荐单位或不少于2位推荐人书面推荐。推荐单位应为相关领域国务院主管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及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推荐人应为相近专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中国工程院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院士(非资深院士)。

  每个推荐单位每次最多可推荐3名申报人。每位推荐人每次最多可推荐2名申报人。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对其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凡已连续3次申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未入选的申报人,停止1次申报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一)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银质奖及以上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等国内外知名奖项的;

  (二)在本专业领域拥有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科技成果,并在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

  (三)在设计理念、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的;

  (四)在本专业领域出版发表过重要学术专著或科研论文,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多项国家(行业)标准设计,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行业法规制度建设、抗灾救灾、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的。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因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三)3年内未参与勘察设计项目技术工作的(以勘察设计成果签字为准);

  (四)受到党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或受到政务处分、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

  (二)推荐单位或推荐人书面推荐意见;

  (三)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重要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五)相关学术专著、论文、标准、标准设计、专利、专有技术等证明材料。

  通过初评的候选人还应提供不超过5分钟的视频介绍材料。

  申报人可提供相关领域行业学会、协会有关证明材料,供评选时参考。

  第十三条 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人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出具审核意见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北京市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并上网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后,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四条 申报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申报人2次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审核。如发现单位为申报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弄虚作假,对申报单位通报批评,并停止本次评选该单位全部申报人申报资格。


第三章 评选


  第十六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分为专业组初评和综合评选2个阶段。

  第十七条 初评时,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在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各初评组。各初评组专家不少于25人,其中各相应专业专家不少于5人。

  各初评组评选出候选人名单,总候选人数不超过最终评选名额的120%。

  第十八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组织召开综合评选会议,对候选人进行评选,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本届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得票数达到或超过有效票数2/3且排在前35位的候选人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若得票达到有效票数2/3的候选人不足35名,不再补选。

  第十九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和推荐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协调小组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进行审议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名单通过审定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公告,授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及其身边人员和所在单位不得以助选、拉票等方式干扰评选工作。有上述行为的,取消申报人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停止申报人2次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评选专家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参与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协调小组将取消其评选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评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违反评选纪律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积极参加以下工作:

  (一)国家和行业组织的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

  (二)行业法规制度建设、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和政府决策咨询;

  (三)相关技术性检查、事故处理、抗灾救灾等。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对获评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给予奖励及提供相应待遇。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应发挥学术交流平台作用,为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重大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优先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承担。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 年满80周岁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成为资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资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不再参加对申报人的评选。

  第二十九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个人状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事项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协调小组可提出撤销其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公告:

  (一)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政纪处分,以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总体技术责任的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审定人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专业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本专业主要技术责任的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建质函〔2015〕2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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